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09-06-24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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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四)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符合国家特别扶助的,根据优先原则,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