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确保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一、生育登记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审批。受理机构负责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实地核查以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婚育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再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办证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同时,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3.信息录入。再生育审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三、相关证件发放和管理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1.发放。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再生育审批,经批准取得《再生育证》的对象,同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编号。字母F+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2016年第一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编号应为:F45010200120160001。
(二)再生育证。
字母Z+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2016年第一本再生育证编号应为:Z45010200120160001。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件的单位(窗口),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相互推诿。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按规定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各地卫生计生办证单位(窗口)要建立首接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办证人员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材料。
(二)严格规范用表。统一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式文书和表格,不得自行增减栏目。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强化信息协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婚育信息协查,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信息不完整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互通。本自治区内协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自治区外的协查,在信函上请对方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省请求协查的,应及时反馈。
本规范从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2015年8月10日印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生育登记表
2.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和生育登记流程图
3.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办理再生育证一次性告知书和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
5.委托书
6.受理回执
7.不予受理通知书
8.补正材料通知书
9.不予批准决定书
附件4办理再生育证一次性告知书和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