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248365365作者:时间:2016-01-05 10:56:44 浏览次数:

为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桂卫发〔2015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执法。

——坚持服务引领。将生育服务证办理作为计划生育服务事项。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开展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

——坚持便民高效。明确责任,规范程序,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办证难”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政策衔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启动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工作。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实行一孩生育登记,简化再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推行承诺制度。力争到2016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办证平台,实现相关信息数据共享、生育服务证网上申请、审核和异地办理。

二、简化办证程序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至生育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简化再生育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单位,要做好办理流程的告示与宣传,对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推行承诺办证。

对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法定或齐全的证明材料,受理、办理机关经多方核查也无法确认其婚育情况的,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办理人履行审核、查询责任,因申请人虚假承诺导致证件办理错误的不追究办理人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生育证件行为的惩治力度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件的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宣布其生育证件无效,并根据其违法生育的具体情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建立征信系统的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落实便民措施

(一)明确服务内容。

夫妻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二)开展网上办理。

积极探索生育服务证网上申请办证和预约办证模式,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人口简况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三)提供代理服务。

夫妻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须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必需的相关材料。

(四)实行限时办结。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婚育信息在广西区内核实的,可向相关地区请求协查,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协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需要跨省(区、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四、改进服务管理

(一)加强窗口建设。

在县、乡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计划生育窗口,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免费服务项目和服务承诺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证。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二)做好健康教育。

以计划怀孕夫妻、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告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奖励扶助政策。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三)加强生育服务。

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完善生育管理。

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相关股室要各负其责。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采集。

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加快建立出生人口、生育证件办理等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业务信息的共享和校核,形成计划生育业务信息资源。定期开展核查,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三)加强工作协同

加强生育服务项目与办证管理衔接,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实现我市各县(区)与自治区其他市(县)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培训。

强化正面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宣传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五)加强经费保障。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各项经费投入,包括宣传、培训、必要的电子设备的配置和更新、生育服务证及相关材料印刷费等,确保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责任监督。

要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办证工作的检查督导。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为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10月20日前将改革工作落实情况报我委基层指导科,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