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试行)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5〕2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桂卫办发〔2015〕135号)文件精神,本着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现对我市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一孩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结婚登记至生育后3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登记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且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二)登记流程。
1.填表。夫妻双方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领取《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市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上下载。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相关项目。
2.材料审核。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相关政策。
3.登记录入。对登记信息核实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并将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户主页和个人信息页)、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电子档案至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平台。
(三)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属初育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登记部门现场审核后退还,复印或扫描存档);
2.属再婚夫妻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登记部门现场审核后退还,复印或扫描存档);再婚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和领养子女情况;
3.只生育一个子女死亡再生育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死亡证明。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5.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人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县级审核和发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4张。
5.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结时限。
1.资料齐全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公示结果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一)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缴清社会抚养费)。
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级审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申办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3.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办结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核实清楚的,即时办结。
2.全员人口信息库核查无法核实或信息有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证件编号规范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字母F+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2015年第一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编号应为:F45010200120150001。
(二)再生育证。
字母Z+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2015年第一本再生育证编号应为:Z45010200120150001。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字母D+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2015年第一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应为:D45010200120150001。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首接责任制。一律先受理后审核,对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办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人为拖延办理时间。办理人员在工作时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全部材料。
(二)严格规范用表。统一使用市级所附表格,不得自行增设栏目。严格规范签署意见及签名,经办人在生育服务证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盖办证专用章或登记部门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
(三)强化信息协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婚育信息的协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信息系统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互通,在接到协查要求后应立即开展协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相关单位。
(四)有利于当事人办证原则。对本规定未明确的对象,按《关于印发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规定的通知》(市人口计生〔201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办理。
本规范从2015年8月13日起试行。
附件:1.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
2.《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附件1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姓名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 民族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
户籍地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
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
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年 月 日 | 相片(夫妻双方两寸合影) | ||||||||||||||||||
信息核查情况及受理机构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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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编号 | 日期 |
说明:1.此表一式2份,申请人、登记机构各留存1份。
2.血缘关系填写说明: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受理机构意见: 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登记”,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登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附件2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姓名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 民族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是否独生子女 □是 □否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是否独生子女 □是 □否 | ||||||||||
户籍地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
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
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我们夫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规定,申请再生育。请予批准。 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年 月 日 | 相片(夫妻双方两寸合影) | ||||||||||||
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单位(村、居委会)核实情况 | 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单位(村、居委会)核实情况 | 男方(女方)户籍地 县级卫生计生局意见 |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经办人:
再生育证编号:
(章) 年 月 日 | |||||||||||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情况 |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情况 |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说明:1. 本表一式3份,男、女双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各留存1份,审批的男方(女方)户籍地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存档1份。
2.血缘关系填写说明: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由单位核实、提出意见并盖公章,其他人员由户籍地所在村(居)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盖公章。
附件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姓名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 民族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
户籍地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
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
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年 月 日 | 贴相片 | |||||||||||||||||
信息核查情况及受理机构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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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 日期 |
说明:1.此表一式1份,受理机构留存。
2.血缘关系填写说明: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受理机构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登记”,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登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