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14-03-21 11:20:00 浏览次数:

一、国家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 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①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②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③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④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⑤1979年11月6日以后生育孩子间隔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⑥生育时年龄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3.奖励扶助金标准:

从年满60周岁起,每人每月120元,一年144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标准:

①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②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一)桂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

对象确认条件: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符合国家特别扶助的,根据优先原则,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8.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子女中(高)考加分条件和标准:

双女结扎户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方可加分:①1979年11月6日—1985年4月3日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3周年;②1985年4月3日以后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4周年;③2002年9月1日起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的,符合生育第二胎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④落实结扎措施;⑤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口。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二)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一致,从年满55周岁起,每人每年720元,年满60周岁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接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

1.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增加退休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

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3.独生子女保健费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①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②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③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④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⑤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⑥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4.晚婚晚育假规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5.计生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6. 哺乳假规定: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三、桂林市本级奖励扶助规定

(一)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夫妻户籍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其生育行为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且子女为1979116日后出生,200761日以后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救)助:

1.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个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

①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扶助金20000元。

②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农村两个子女家庭一子女死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6000元。

2.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因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

①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10000元。

②经市级残联依法鉴定为一、二、三级残疾,分别给予扶助金6000元、5000元、4000元。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扶助。

3.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扶助金4000元。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夫妻户籍均为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夫妻或子女患重大疾病(见附件)导致生活更加困难的,给予救助金4000元。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视情况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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