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扶助政策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原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有再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重建美满幸福家庭。
二、服务对象
本方案服务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的;
(二)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未再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自然怀孕,并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诊断为不孕症,需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
(三)夫妻双方均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三、服务内容
围绕再生育技术服务环节,针对影响再生育功能的相关疾病进行检查治疗,对采取辅助生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扶助。
(一)生育指导。
(二)体格检查、生育力评估和再生育禁忌症排查。
(三)影响再生育相关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五)孕产期保健。
新农合、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以及与再生育无关病种不在检查治疗范围。
四、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确认: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联合乡、村进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调查摸底,告知服务政策和联系方式。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乡、村级进行资格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后,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2.夫妻双方户籍一致的,由户籍地负责进行确认。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以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一方负责进行确认。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负责确认,现居住地协助完成确认工作。
(二)服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不孕症疾病证明书。
(三)服务事项告知:向服务对象告知相关服务事项,一户一档,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自愿同意书》。
告知事项主要包括:
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自愿同意书》的具体内容;
2.试点期间,申请提供辅助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需到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否则不予补助。
3.需要夫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服务机构责任:
1.自治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会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提供辅助生育的医疗机构。
2.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县级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服务方案的宣传,认真组织好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和档案建立工作,并与服务对象保持紧密联系,做好相关解释、咨询工作。
4.各定点辅助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资金管理,并组织熟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院物价管理的相关人员开展补助费用结算工作。指定具体联系人及电话负责项目实施和服务对象的咨询。
(五)服务档案保存:《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是为实施辅助生育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服务的原始记录,应逐项完整填写,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相关档案资料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长期保存。
五、经费结算
(一)经费来源: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费用应为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包括常规检查项目(生育条件评估)、辅助生育技术诊疗、孕产期保健等。按实际费用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若辅助生育服务一次未成功的,一对夫妻可以根据临床需要享受多次补助,但多次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补助单位:补助费用由定点辅助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四)结算办法:
1.原则上在整个辅助生育服务结束后进行一次性补助。由服务对象提供诊疗服务病历、诊疗服务明细账单等依据,经定点服务机构审核后,办理补助手续。补助费用应一次性拨付至服务对象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各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各市填报的《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审核情况表》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项目。
3.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拨付给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机构。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定点服务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当年补助人数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填报《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补助资金结算表》和《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补助对象花名册》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5.各市于每年12月31日前收集所辖各县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审核情况,并填写《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审核情况表》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6.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于每年2月前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各服务机构上年度实际服务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上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六、督查与检查
(一)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市、县服务管理和定点服务机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3.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4.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