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问答
1.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党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我区人口发展实际。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我区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 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修改我区人口和计生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 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 的人口环境。
2.广西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答: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经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二是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压力。三是首创的诚信计生模式夯实了人口计生基层基础,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四是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区依法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五是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为我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广西什么时候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4、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候起实施?具体修改了什么内容?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明确了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即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即再婚家庭、病残、伤残、边境线的特殊区域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四是下放了再生育审批权限。对可以再生育的,将原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减少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办理流程。
五是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
六是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及如何办理?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哪些夫妻生育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及如何办理?
答: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 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 划生育服务手册。
7、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
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即可以办理。
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时间。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延长到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五是改变办理地点方便群众。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
8、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申请再生育?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符合申请再生育条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原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的行为要处理吗?
答: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的,尚未处理的,仍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群众如何科学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如何安排的?
答: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假期计算方式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增加产假20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余假期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领取结婚证的,按修改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新 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 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相关假期奖励。
1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来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1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2016年1月1日零 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答:2016 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 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 退休金的待遇。
15、实施结扎术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否还能得到一次性奖励?
答: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实施结扎术的夫妻,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落实结扎措施的,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2016 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
17、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答: 虽然我区助产机构设置基本合理,产科床位基本可以满足新增孕产妇的需求,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网络基本覆盖全区,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助产技术优势资源面临 挑战,医院分娩压力加大;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的数量也会出现增长趋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工作任务会更艰巨;高龄孕产妇比例的增大,将会对出生缺陷的控制 提出新的挑战。为此,将从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提升能力、创新机制几个方面发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一是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保障母婴安全,控制出生缺陷,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三是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管理;四是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五是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设,为有需要的孕产妇开展服务。
18、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区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 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 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 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1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为什么还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
答: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如何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答: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逐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继 续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母婴健康幸福工程,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 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
(四)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诚信计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