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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计委行政审事项批操作规范

来源:248365365作者:综合监督科时间:2017-01-05 10:43:57 浏览次数:

    操作规范对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行政审批条件、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行政审批数量、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也是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需要公示的主要内容。248365365行政审批各项目操作规范如下: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室、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咖啡店、酒吧、茶座、影剧院、体育馆(场)、游泳场、公共浴室、商场经营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 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标有尺寸面积)及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7、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9、 本年度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0、卫生许可证原件(延续办证时提交)。

11、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水污染应急预防方案,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用饮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个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有尺寸和面积)、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示意图;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9、本年度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复印件;

10、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二级医院、二级以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5)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共性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3、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投资总额诊所不少于10万元(除房屋外),门诊部不少于80万元(除房屋外),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30万元(除房屋外);

5、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地点必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相邻居民(指上下左右相邻)无明显合理反对意见;

6、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房屋必须具备:

1.有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2.门诊用房室内净高不低于2.60米,病房不低于2.8米,采光、通风良好;医院和门诊部设在二楼以上的,楼梯净宽不少于1.65米,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米,高度不得大于0.16米;设在四楼以上必须有电梯;

3.房屋内必须通水(有上下水道)通电;

4.工作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开;

7、凡申请设置医院的(含专科医院)必须是设置人自有土地和房产;业务用房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内部提前离岗休养的医务人员;

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处理终结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1. 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内部提前离岗休养的医务人员;

2.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3.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4.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5. 不能正常到所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不能担任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6.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处理终结的人员不能担任新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0、其他不同医疗机构设置的个性条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负责人简历、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或辞职证明等)、近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由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出具);

3、申请在桂林市市区内设置诊所,原工作单位不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相当规模的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须持有我市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同一专业连续进修或培训一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在市区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须由城区卫生局签署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定点意见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意向协议)、房屋正面照片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按实际布局设计绘制),污水排放图;

6、资信证明(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0773-5812231  282780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

7、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

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

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

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

13、依法执业承诺书;

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市区门诊部、诊所须提供年度医疗服务信息报表;

9、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要求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其他医疗机构任职证明(公立医疗机构不需要提供此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改变医疗机构的设置主体,改变设置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

2、 医疗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要求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

个体诊所不得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3、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变更名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变更名称批文。

变更名称时不能同时改变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执业地址及服务方式。

4、医疗机构变更科目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才能予以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增设或注销诊疗科目的申请;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增设科目的,提供相应执业科目的执业医师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注册单位是公立医疗机构由原单位出具;原注册单位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原注册机关出具);提供相应的房屋面积及诊疗场所证明,及相应设备、药品目录;

(5)增设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的技术服务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卫生厅评审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市区的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变更诊疗科目。

5、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类别、级别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医疗机构变更类别或者级别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地址。由于辖区或街道更名的变更,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其他需变更地址的需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6、 医疗机构申请减少床位数的,应当予以变更。申请增加床位数的,仅限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院类别和级别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变更。

增加床位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并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才能予以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

(5)连续3年床位使用率和平均住院日等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的床位计算)。

7、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变更服务方式向社会开放,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4日;校验、变更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医师执业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桂林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执业审批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人员的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外省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我区注册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原执业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省医师执业注册证明》;

10、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办理执业医师证书;

11、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2、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贴照片,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外省的医疗机构变更到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执业信息未联网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三)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设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

4、符合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2、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执业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及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5、指定医疗机构评审专家组的执业评审报告

6、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经窗口审核合格后订成册。

二、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三、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

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九、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条件

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2、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

2、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3、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4、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5、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6、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管理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外籍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执业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9项,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外国医师来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获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短期行医的,其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国外合法行医资格;

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

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的外国医师不超过1年的短期行医活动;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应聘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六、申请材料

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用)。

二、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及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8、委托加工消毒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和生产车间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及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人流与物流走向图、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分别全文提交文件文本);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文件(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11、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项目

1、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变更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文件(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2、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变更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文件(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三)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8、生产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的提交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1、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1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文件(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14、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申请补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补发申请表;

2、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因证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五)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

1、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

2、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

3、生产单位改变的。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一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护士首次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首次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第八条规定: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自治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扁平化办理护士首次注册(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外)。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实施对象:公民。

2、实施范围: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六、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另交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健康体检表》的照片为同一底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开具证明);

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实习时间不足8个月的,请回原实习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补足实习时间,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医院公章)或者护士执业注册护理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5、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8、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9、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崇左市:广西民族医院

柳州市:柳州市人民医院

桂林市:桂林市人民医院

梧州市:梧州市工人医院

贺州市:桂东人民医院

玉林市: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港市:贵港市人民医院

百色市:百色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池市:河池市人民医院

北海市:北海市人民医院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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