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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三项制度”

——桂林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三项制度”

来源:248365365作者:综合监督科时间:2017-01-05 10:35:3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委行政许可办公室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适用本规定。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由我委设在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办证服务窗口,为我委首问负责区。

第五条 我委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构办理的事项,并分送相关单位及科室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或科室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局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本机构权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构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委主任对本机构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分管副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行政许可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选配熟悉本局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亮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办证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同时应予以引导。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委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权向市卫计委纪检监察室投诉。

 

  

                                        248365365

                                             2016年9月6日

  

桂林市卫计委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办公室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适用本规定。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

3、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8个工作日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1日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24日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

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0个工作日

8、医师执业注册:6日

9、医师变更注册:0日

10、护士首次注册:8日

11、护士变更注册:0日

其中显示为“0日”的为“马上办”项目。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规定:

(一)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三)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延期申请表,由受理的科室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原因,经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上报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公示、公告、听证、检验、检测、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本机关办证服务窗口办理领证等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监察

(一)本机关实施限时的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二)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行政审批办公室。

  

 

                248365365

                                                     2016年9月6日

  

 

桂林市卫计委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本机关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在编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能,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而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应当追究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机关的行政责任或者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局监察室予以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通,对本机关分配的工作马虎应付,敷衍了事,致使工作质量低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损害本局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

(三)在现场审查中违法违规不按程序和标准审批的;在行政审批中,属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不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的规定,经核查属实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规收费,收费不开正规发票,科室私设小金库和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在接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不立即报告、立即处理、又不立即到位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减轻损失的,但由于延误了时机而加重了损失的。

(六)全局观念不强,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时强调客观,不服从统一协调,互相推诿,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行政不作为,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消极怠工,延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八)办证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办证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或承办人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48365365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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