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402供水单位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水污染应急预防方案,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用饮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个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有尺寸和面积)、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示意图;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9、本年度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复印件;
10、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