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人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县级审核和发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4张。
5.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结时限
1.资料齐全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公示结果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