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口计生委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委机关内设科室及在编在职干部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本委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本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长、主任及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委的行政责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委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追究。
本委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委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并根据相关的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督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