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口计生委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15-08-07 07:28: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自觉维护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内设科室及在编在职干部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限时办结的事项有: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合法。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操作规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第五条  本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各科室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本各科室应当编制《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人员、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科室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办理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科室办理时限。

第八条  由本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本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本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九条  本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室办理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并保证按时办结。

第十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有关科室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本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负责承办的科室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经本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期限内。承办科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承办科室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四条  科室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承办科室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并按期办结。

第十六条  本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纪检监察室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负责解释,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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