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口计生委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自觉维护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委机关内设科室及在编在职干部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委限时办结的事项有: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合法。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操作规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第五条 本委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委各科室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本委各科室应当编制《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人员、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委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科室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办理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科室办理时限。
第八条 由本委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本委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本委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九条 本委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本委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室办理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并保证按时办结。
第十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有关科室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本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负责承办的科室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经本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期限内。承办科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承办科室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四条 科室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承办科室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并按期办结。
第十六条 本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委纪检监察室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委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委负责解释,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