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规定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政策法规科时间:2014-06-26 09:20:0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简化办证程序、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申领对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流动人口需提交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居)委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只需一方签署意见)。单位或村(居)委对申领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盖章);单位对申领人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调查,如实填写意见;村(居)委对申领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盖章)。
    3、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三)办理规定
    1、夫妻户籍均在桂林市辖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嫁入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2、夫妻只有一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的,按下列情形办理:
    (1)女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2)男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女方属婚嫁来桂林市辖区居住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嫁入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桂林市辖区,按下列情形办理:
    (1)女方工作单位在桂林市辖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2)男方工作单位在桂林市辖区、女方无工作单位跟随男方居住在桂林市辖区的或者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居住在桂林市辖区(含买房)的流动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领。申领人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四城区在居委)领取并填写《桂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规定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2、乡级审核和发证。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合格的,签署“同意发证”;对村(居)委签署有“情况不明”的,应当要求申领人夫妻签订婚育状况承诺书,在申领表上签署“依据承诺,同意发证”。
    二、二孩生育证
    (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居)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只需一方签署意见)。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盖章);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调查,如实填写意见;村(居)委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盖章)。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近期单人免冠1寸相片2张。
    (三)办理规定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桂林市辖区,女方婚嫁在本市辖区内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嫁入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属四城区之间婚嫁的对象,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2、女方户籍在桂林辖区内,男方为桂林市辖区外户籍,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3、男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女方属广西区其他地市户籍,结婚后女方未迁移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居住未满一年的,回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嫁入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4、男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女方属外省(市)户籍,结婚后女方未迁移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居住未满一年的,回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二孩生育政策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嫁入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四城区在居委)领取并填写《桂林市〈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规定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
    2、乡级初审和公示。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村(居)委签署有“情况不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夫妻签订婚育状况承诺书。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进行公示(婚嫁来桂林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未迁移户籍的在嫁入地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单位或村(居)委提供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县级审核和发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交局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证”,发放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对象
    具有桂林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桂林辖区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
    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丧偶的只需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居)委在申请审批上签署意见(只需一方签署意见)。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盖章);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调查,如实填写意见;村(居)委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盖章)。
    3、夫妻(丧偶的只需一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证:
    1、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3、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4、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十八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
    6、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四)办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四城区在居委)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
    2、乡级初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单位和村(居)委签署“情况属实”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材料合格的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对村(居)委签署有“情况不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夫妻签订婚育状况承诺书,在材料合格的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依据承诺,同意上报”。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审核和发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级上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军人家庭(及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规定
    (一)军人家庭: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家庭。
    (二)女方为现役军人且所在部队驻地属桂林市辖区或女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的军人家庭,需在桂林市辖区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按下列情形签署意见(盖章),在部队驻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
    1、军人一方为团级单位的,由该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
    2、军人一方为师级单位机关或直属分队的,由该师级单位直属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
    3、军人一方为独立营单位的,由其上级政治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
    (三)户籍在部队营区的军人子女在桂林市辖区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按军人家庭签署意见要求及办证规定,在部队驻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户籍不在部队营区的军人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由规定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理,不能推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通过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等平台对申请(申领)人婚育信息进行核查。
    (二)严格规范用表。统一使用本规定所附表格,不得自行增设栏目。所附表格可在桂林市人口计生网下载。
    (三)严格规范签署意见及签名。审核经办人员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申领表或申请审批表中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及签署本人清晰可辨别的姓名。
    (四)实行单位管理负责制。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要加强对本单位育龄群众的监督和管理,有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义务,不得有推诿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或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婚育情况签署“情况不明”意见等行为。
    (五)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桂林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桂林市关于简化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口计生〔2013〕26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市人口计生〔2013〕47号)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