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所需材料分类(一次性告知)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政策法规科时间:2014-06-26 09:21:00 浏览次数:
    一、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材料
    (一)原配夫妻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独生子女死亡再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领表);
    ③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二)再婚夫妻: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领表);
    ③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三)流动人口夫妻: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属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领表);
    ③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二、申请二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一)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十八周岁死亡只剩一个女孩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方父母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五)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姐妹生育第二个子女协议、村委会出具的招婿属实及长期居住在女方户籍所在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六)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收养证或公证书、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七)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八)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且无收养子女证明、通过人工辅助技术也无生育能力的兄弟一方不育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九)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均未结婚且年龄均已超过45周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三、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一)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征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丧偶的只需一方)。
    (二)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收养证或公证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丧偶的只需一方)。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收养)的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子女死亡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丧偶的只需一方)。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生育间隔不够或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其中一个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仅剩一个子女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或行政处罚发票(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丧偶的只需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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