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实施亮点多桂林中医药事业复兴迎来新契机

来源:桂林日报作者:周文俊 罗奎时间:2017-07-13 16:09:58 浏览次数: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中医药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根本大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加快发展和全面复兴提供法律保障。

7月7日,我市在崇华中医街召开《中医药法》启动会议,就《中医药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那么,新实施的《中医药法》有哪些亮点和具体支持措施,以及我市如何更好地推进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积极建立中医药管理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的《中医药法》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中医药法》明确,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在中医医师资格取得上,《中医药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中医诊所的管理上,由原先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中医药法》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中医药机构举办和提供服务方面,《中医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同时,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法》明确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药法》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此外,中医药主管部门还应当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超范围开展经营行为将负法律责任

为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法》还明确了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贯彻《中医药法》 推进桂林中医药事业全面复兴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加快发展,《中医药法》的出台,对加快桂林中医药事业全面复兴具有重大意义。”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特别是今年3月起,我市成为首批社会办中医国家试点城市,拥有鼓励品牌化和商业经营连锁化发展、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人员可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可多点执业等9大方面先试先行的加快中医药发展政策。

该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卫生计生部门将结合社会办中医国家试点城市要求,全面推进《中医药法》实施。具体来说,一是重点支持只提供传统中医服务(即在试点方案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试、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下同)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设置。其中,按照规定举办传统中医诊所人员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如临桂区、苏桥新区、雁山区、大型旅游、健康产业园、新开发区等)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三是引导和支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重点扶持和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新的健康业态。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中医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举办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参与医养结合,发展养老事业,开通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四是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提出申请的中医类别医师只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执业满3年,即可以本人名义开办中医诊所;允许并鼓励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服务的个人中医诊所;鼓励中医类医师到基层、中医医疗资源不足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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