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桂林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部门预算
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八:“三公”经费表
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三、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 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统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桂林市卫生计生委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1.我委共有直属单位23个。其中:
(1)行政单位1个,桂林市卫生计生委本级。
(2)参公管理单位2个,桂林市卫生监督所、桂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3)医疗单位12个,全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为: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桂林市口腔医院、桂林市卫校附院(象山区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叠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秀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江分院。
(4)卫生计生单位8个,全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为: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桂林市医学情报所、中华医学会桂林市分会办公室、桂林市中心血站、桂林市120指挥台、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桂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桂林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按预算管理方式分,全额预算管理单位1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单位2个),差额预算管理单位12个(差额拨款医疗事业单位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差额拨款集体医疗单位1个)。
(二)桂林市卫生计生委基本职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5.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6.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
17.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18.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9.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共有编制4118人,其中:行政编制60人,工勤编制7人,参公编制71人,全额事业编制292人,差额事业编制3688人。
在职人数6591人(在编3460人,聘用3131人),包括:行政在编人数60人,政策性超编15人,工勤编制6人,参公人数62人,全额事业在职265人(其中编制内聘用人员32人),差额事业在职3049人;长期聘用的其他人员3131人;离退休人员2719人,其中:离休人员62人,享受离休待遇的镇南关人员9人,退休人员2648人;临时工44人。
第二部分 2016年桂林市卫生计生系统
部门预算报表(见附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八:“三公”经费表
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218,406.17万元,同比增加28,610.56万元,增长15.07%。其中: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6,154.52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1.98%,同比增加2,991.88万元,增长12.92%(注:按同口径计算增加1,982.97万元,增长8.2%)。
(1)经费拨款21,849.5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0%,同比增加3,093.86万元,增长16.5%(注:同口径计算同比增加2,084.95万元,增长10.55%)。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开始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养老金制度改革)增加人员经费所致。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4,304.94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97%,同比减少101.98万元,下降2.32%。主要是卫计委本级各类医学考试收费2016年全部由自治区卫计委统一收取,不再由我委征收。
2.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189,614.89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86.82%,同比增加23,533.06万元,增长14.17%。
3.上年结余收入2,636.76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21%,同比增加2,085.62万元。主要是医疗机构使用事业结余进行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增加的投入。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218,406.17万元,同比增加28,610.56万元,增长15.07%。
其中:
基本支出75,865.9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4.74%,同比增加13,774.03万元,增长22.18%;
项目支出142,540.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5.26%,同比增加14,836.53万元,增长11.62%。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8类。其中: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1,736.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8%,同比增加315.25万元,增长22.18%。
(2)公立医院支出197,505.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0.43%,同比增加26,103.79万元,增长15.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3,048.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4%, 同比增加434.52万元,增长16.62%。
(4)公共卫生支出9,718.4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45%,同比增加1,378.38万元,增长16.53%。
(5)医疗保障支出2,32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7%,同比增加338.76万元,增长17.03%。
(6)计划生育事务支出951.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44%,同比减少268.93万元,下降22.03%。
(7)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2.8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15%,同比增加87.6万元,增长37.23%。
(8)住房公积金支出2,794.6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28%,同比增加221.19万元,增长8.6%。
2.按经济分类科目划分
(1)基本支出75,865.9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4.74%,同比增加13,774.03万元,增长22.18%。主要是人员增资及养老金制度改革增加人员养老金所致。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0,048.9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18.34%,同比增加10,802.99万元,增长36.94%。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8,149.0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31%,同比增加1,254.57万元,增长7.4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7,668.0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9%,同比增加1,716.47万元,增长10.76%。
(2)项目支出142,504.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5.26%,同比增加14,836.53万元,增长11.62%。
二、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经费拨款支出预算21,849.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同比增加3,093.86万元,增长16.5%(注:按同口径计算增加2,084.95万元,增长10.55%)。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8类。其中: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1,503.28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6.88%,同比增加419.74万元,增长38.74%。主要是卫计委本级人员工资增加以及项目调整所致。
2.公立医院支出13,248.77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60.64%,同比增加1,765.2万元, 增长15.37%。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376.66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1.72%,同比增加48.84万元,增长14.9%。
4.公共卫生支出4,505.37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20.62%,同比增加786.36万元,增长21.14%。
5.医疗保障支出675.71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3.09%,同比增加200.23万元,增长42.11%。主要是增加养老金预算。
6.计划生育事务支出951.54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4.35%,同比减少268.93万元,下降22.03%。主要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减少项目支出安排。
7.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05.46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1.4%,同比增加87.6万元,增长40.21%。
8.住房公积金支出282.79万元,占经费拨款支出预算1.29%,同比增加54.82万元,增长24.05%。
三、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同比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7万元,同比减少3.81万元,下降35.25%。主要是11个行政及全额拨款单位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费76.55万元,同比减少23.86万元,下降23.7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76.5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31.23万元)。主要是11个行政及全额拨款单位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其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疫苗派送等业务用车17.25万元和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业务用车10.25万元,全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支出,也纳入公务用车费科目预算。
公务用车费下降幅度较大,主要是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大公务用车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超标排放车辆被强制报废。
医疗机构财政没有安排“三公”经费。
第四部分 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统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
人员工资财政全额拨付,公用经费按桂林市定额标准计算,项目经费安排用于全市医疗卫生管理、妇幼保健、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层卫生和新农合管理、艾滋病防控、医疗机构执业监督执法、卫生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执行单位有卫生计生委本级、市卫生监督所和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人员经费财政全额拨付,包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
2.财政资金安排公用经费的,公用经费按桂林市定额标准计算。包括医学情报所、中华医学会桂林市分会、市120指挥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桂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桂林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安排公用经费的,由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执行单位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
4.项目经费。除疾控中心、中心血站、中华医学会桂林市分会三个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其他5个全额拨款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医院)
1.医院在职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不安排。
2.医院离退休人员工资按2014年离退休人数及工资标准安排,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工资市财政负担30%,由医院承担70%,工资标准按市人社局批复的工资执行。
3.医院项目经费安排原则:一是重点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如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二是对各医疗机构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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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