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 严防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期,寨卡病毒病疫情在世界有关地区流行蔓延,引起广泛关注,我国部分省已确诊输入性病例。该病毒主要通过埃及伊蚊、白纹伊蚊等媒介传播,人群对该病毒普遍易感。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及早完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
我市地理气候有利于蚊虫的孳生繁殖,埃及伊蚊、白纹伊蚊等寨卡病毒、登革热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在我市分布较广,春季气温上升后,雨水增多,蚊虫密度短时间内快速上升,一旦出现传染源,有可能出现疫情爆发。此外,我市与相关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往来密切,疫情传入风险高、防控难度大。灭蚊防病工作是防控寨卡病毒、登革热传染病等传播传染病的关健环节和主要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形势,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疫情防控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开春气温尚低蚊虫活动性差的有利时机,迅速开展以灭蚊和环境卫生整洁为重点的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努力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
二、掌握重点,广泛发动,切实开展好春季灭蚊爱国卫生运动
各县(区)要全面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美丽桂林”乡村建设、卫生创建等活动,广泛开展以清除蚊虫孳生地、综合整治环境卫生为重点,以清除积水、杀灭蚊虫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尽快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环境卫生整治重点,分解活动目标任务,落实药品器械,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倡导人人动手、全民参与,做到活动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
(一)加强宣传发动,普及灭蚊防病知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以灭蚊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的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和寨卡病毒等春季高发传染病的防控知识,提高群众防蚊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灭蚊防病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深入社区、村(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广泛开展灭蚊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向群众宣传普及灭蚊和卫生防病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明确活动重点,大力开展蚊媒孳生地清除工作
1.坚持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与化学消杀相结合、突击行动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翻盆倒罐,填平洼地,清除各类积水,卫生死角和隐蔽阴暗栖所;对空置房、建筑工地、花卉苗圃、废品收购站、废弃旧厂房等重点隐患场所要集中管理或适当处理,防止积水;加强废旧轮胎的堆放管理,防止蚊虫在其积水中生长;对下水道、沟渠和大面积水塘等重点地段、易孳生场所、成蚊密度高的地段,全面落实消、撒、灭措施,选用高效、低毒且对蚊虫敏感的药物,采取超低容量喷雾、滞留喷洒等方法快速杀灭成蚊,做到广覆盖。
2.要及时监测蚊虫密度,及时评价行动效果,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整改。特别要做好学校、幼儿园和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蚊媒传染病监控工作,切实将灭蚊防病等防控措施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灭蚊防病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灭蚊防病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及城市公共环境和相关场所的灭蚊防病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
1.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灭蚊防病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背街小巷、小公园等处灭蚊防病工作。
3.负责所辖“五小”行业灭蚊防病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及技术指导,并与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我市“五小”行业灭蚊防病工作的监管、督促和检查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居民区的公共场所开展灭蚊防病消杀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开展灭蚊防病消杀工作。
6.负责组织有物管的居民小区落实灭蚊防病工作。
7.负责所管辖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落实灭蚊防病工作。
8.负责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及垃圾运输车辆的灭蚊防病工作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
9.负责安装和维护小街小巷灭蚊防病的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10.负责辖区内废品收购站、废弃旧厂房等灭蚊防病工作开展。
11.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防洪堤坝、水库堤坝灭蚊防病工作。
12.负责督促协调辖区各单位灭蚊防病工作的落实和灭蚊防病各种资料的汇总准备。
(二)市卫计委:负责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灭蚊虫工作,督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市区蚊虫密度的监测和蚊虫消长情况统计。
(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在主要入境口岸配备寨卡病毒检测试剂,加强入境旅客体温的监控、筛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为春季灭蚊和寨卡病毒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五)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小发廊、小美容院、小歌舞厅、小旅馆等行业灭蚊防病监管、督促及检查工作。
(六)市城管委:负责对垃圾填埋场灭蚊防病工作;负责对垃圾运载工具、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七)市住建委:负责所管辖建筑工地灭蚊防病工作;牵头组织完善市管城市道路下水道,保证下水道畅通。
(八)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城区开展对集贸市场、“五小”行业开展灭蚊防病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市区各高中、中职院校灭蚊防病工作。
(十)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负责所辖车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定期灭蚊,清理四害孳生地。
(十一)市园林局:负责所管辖公园、景区(点)和公共地带等绿化带内的灭蚊防病工作。
(十二)市旅发委:负责星级宾馆酒店灭蚊防病工作;提醒广大出境游客密切关注旅行健康提示信息,掌握相关预防措施,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所辖防洪堤坝灭蚊防病工作。
(十四)市农业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经营单位除害药物的农药登记证和假劣查处工作。
(十五)市安监局:负责灭蚊防病药物中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市区粮库、粮站(点)等灭蚊防病工作。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责任,在各自辖区内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灭蚊工作。
(十八)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市网吧、文化馆等灭蚊防病工作;负责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灭蚊防病宣传。
(十九)市商务局:负责所管辖单位、场所灭蚊防病工作。
(二十)市公安局:负责看守所、车管所等所辖单位灭蚊防病工作;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灭蚊防病宣传活动。
(二十二)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桂部队负责所辖单位及本单位的灭蚊防病工作。
(二十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蚊虫密度监测、考核检查、培训队伍、技术指导及工作总结报告。
(二十四)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要加大机关干部职工环境卫生集中清扫整治力度,督促各单位做好包干片区环境卫生,在3-6月期间每月开展至少2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二十五)市美丽办:要加大乡村环境整治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将环境整治重点放在翻盆倒罐,填平洼地,清除各类积水,卫生死角和隐蔽阴暗栖所。
(二十六)市爱卫办:负责灭蚊防病宣传发动、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抓好辖区内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公共场地的灭蚊防病工作,并督导驻地单位、居民户做好单位和家庭内部的灭蚊防病工作。
各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确保环境整洁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加强对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督导,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单位开展灭蚊工作的检查督导,派出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基层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爱卫办要及时组织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蚊虫等主要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或曝光。对经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环境卫生脏乱差,导致疫情蔓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